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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與答

基礎篇  

Q:甚麼是愛滋病?

A:

愛滋病又稱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簡稱AIDS),它是由愛滋病毒(HIV)侵犯人體免疫系統所引發的疾病。 感染  愛滋病毒的人,通常不會立即發病,感染初期的症狀與感冒類似。但這種病毒卻會在無形中,持續在體內繁殖,使感染者逐漸喪失免疫力,甚至死亡。

 

Q:愛滋病的傳染途徑?

A:

愛滋病是透過血液與體液的交換而感染的,感染途徑有:

   1.性行為感染:不安全的性行為(無固定單一性伴侶、沒有全程正確使用保險套及水性潤滑液)。

   2.血液感染:與感染愛滋病毒者共用針具(針頭、針筒、稀釋液)或刮鬍刀、牙刷..等尖銳器具。

   3.垂直感染:感染愛滋病毒的母親,也可能經由懷孕、生產及哺餵母乳等過程,由母體直接將愛滋病毒傳染給新生兒。

 

Q:愛滋病的症狀?

A:

感染愛滋病毒的初期,有些人不會有任何症狀,有些人則在感染後初期數週或1-2個月出現:發燒、頭痛、皮疹或頸部淋巴腺腫等症狀,這些症狀類似感冒, 通常在1-2周內消失,易被誤診。 愛滋病的相關症狀甚為複雜,全身性症狀:如體重減輕、食慾不振、持續且經常性的皮膚發疹。

 

Q:拔牙、針灸、穿耳洞、做臉(臉部保養)會感染愛滋病毒嗎?

A:

有可能,這些行為會造成出血或器械接觸體液,理論上是有機會感染愛滋病毒。 但是,若能遵守器械消毒的程序,是可以杜絕愛滋病毒的傳染。

 

Q:與他人共用牙刷、刮鬍刀會感染愛滋病毒嗎?

A:

有可能,因為使用牙刷、刮鬍刀可能會出血,與他人共用是有機會感染愛滋病毒的。

 

Q:哪些人需要做愛滋病毒篩檢?

A:

1.沒有固定性伴侶或多重性伴侶者。

2.發生性交易或與陌生人性行為而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者。

3.曾與他人共用針頭、針筒之靜脈藥癮者。

4.性病患者。

5.曾有危險性行為又準備懷孕或已懷孕之婦女。

6.性伴侶為愛滋病毒感染者。
 

Q:可以到哪裡做愛滋病篩檢?

A:

醫療院所都可以檢驗愛滋病毒,如果不想讓別人知道自己的資料,請利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上匿名篩檢醫院進行匿名篩檢。

 

Q:請問愛滋病的空窗期是什麼意思?

A:

被愛滋病毒感染後,需要經過一段時間血液才會產生愛滋病毒抗體,因此在感染後的早期,可能因抗體尚未產生,而檢驗呈陰性反應,此即為空窗期。在此期間,患者體內的愛滋病毒病毒量最高,傳染力強,但是許多人會沒有症狀容易被疏忽或診斷成一般的感冒。

 

Q:愛滋病空窗期有多長,多久可以被檢查出來?

A:

愛滋病毒空窗期約6-12週,目前因醫療技術的進步,空窗期已經可以縮短到1-2週被檢測出來

 
觀念篇  

Q: 請問與愛滋感染者共用馬桶、共用洗衣設備,會不會被感染愛滋?

A:

不會。愛滋病毒是需要透過體液、血液的交換才有比較高的感染風險,有特定的傳染途徑,包括:未全程使用保險套及水性潤滑液的危險性行為(肛交、口交、陰道交)、與其他人共用針頭、針具、稀釋液、母子垂直感染等。所以沒有辦法經由一般日常生活而感染,而糞便、尿液、口水、汗水等排泄物並不會造成感染,建議您不需要太擔心。

 

Q:蚊子叮咬會感染愛滋病毒嗎?

A:愛滋病毒不會經由蚊、蠅等昆蟲叮咬而傳染。

 

Q: 與愛滋病患聊天,會不會被感染?

A:

不會。愛滋病毒主要是接觸感染者的體液所傳播,空氣中並沒有愛滋病毒,而唾沫中的病毒數量少且不易存活。

 

Q:游泳時倘若水中有愛滋病毒、皮膚又有傷口,是否會受感染?

A:

不會。人類的淋巴球細胞無法存在淡水及海水中,而病毒濃度亦不足,除非是大量出血;因此游泳並無感染愛滋病毒之虞。

 

Q:輸血會感染愛滋病嗎?

A:

感染機率很低。台灣目前用來輸血的血液都會經過愛滋病毒抗體的檢驗其正確率超過99%,所以基本上不會造成感染。但若正好有人在空窗期捐血,因為目前的檢驗方式驗不出來,所以這袋血就有可能造成輸血者感染。因此,輸血仍有機會感染愛滋病毒。至於血友病患者所需要的血液製劑,因為已經過加熱處理,沒有感染愛滋病毒的機會。

 

Q:我曾經輸血,我會感染愛滋病毒嗎?政府會對我們做檢驗嗎?

A:

台灣從1988年起就針對捐血者全面篩檢HIV,一般而言很安全。另而疾病管制署對所有新發現的愛滋病毒感染者,都會追查感染者過去的捐血紀錄,並且進行受血者回溯性追蹤檢驗,以掌握可能的感染狀況。

 

法規篇-「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

 

Q:「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之修正歷程為何?

A: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自79年12月17日公布施行,其後歷經7次修正(含本次),且於96年修正名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Q:本次修正於何時公布?修正條文為何?

A:

104年2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91號令公布增訂第15條之1條文;刪除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並修正第2條、第6條、第16條、第17條、第23條及第27條條文。

 

Q:本次修正條文何時生效?

A:

1、 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2、 其他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Q:本次修正重點為何?

A:

1、 取消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停留及居留限制,以落實國際公約之人權精神,與國際趨勢接軌。

2、 基於疾病平權,感染者愛滋醫療費用於服藥二年後回歸健保給付。

3、 增訂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免經受檢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可採檢,以因應實務防疫需求。

 

Q:滋醫療費用於感染者服藥二年後回歸健保給付之理由為何?

A:在良好的追蹤及治療下,愛滋感染已可控制如其他慢性疾病,與高血壓、糖尿病等常見疾病相同。基於疾病平權平責,醫療照護不應依疾病別而給予特殊化待遇,因此愛滋治療納入健保,有助於感染者的去標籤化、去汙名化。

 

Q:愛滋醫療費用給付方式調整之詳細內容為何?

A:

有關愛滋醫療費用之條文(修正條文第16條第3項及第4項),將於生效緩衝期間二年內將進行相關配套措施之擬訂。

 

Q:增訂醫事人員因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理由為何?

A:

1.如執行業務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暴露血液或體液,預防性投藥要愈早愈好;或如病患病情危急須立即進行病因研判及治療;或為爭取疑似感染之新生兒於出生後6至12小時內投予預防性用藥,權衡受暴露者或病危者之生命權應予以優先考量,因此增訂在有醫療之必要性或急迫性前提下,無需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採集檢體進行愛滋病毒感染檢測。

2.當執行本條文之規定時,醫事人員仍應善盡告知責任,向受檢查人說明採集檢體之目的,落實篩檢前後諮詢,儘量取得其同意,且檢驗結果僅供醫師參考,醫事人員依法不得洩漏,以保障受檢查人之隱私權。

3.若執行可能發生扎傷及血液、體液暴觸或其他可能意外暴露之業務(例如:外科手術),但尚未實際發生暴露事件時,並不適用本條文之規定。

 

Q:移除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之理由為何?

A:

由於愛滋醫療的進步,國際趨勢已將愛滋病毒感染視為慢性病,且愛滋病毒的傳染途徑特定,與個人之危險行為相關,因此不應再以愛滋病毒感染為唯一理由,對非本國籍感染者入境及停留、居留進行管制。

 

Q:修訂感染者接受檢查或治療之義務,由被動化為主動,並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其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之理由為何?

1、 國際上推動「以治療作為預防(Treatment as Prevention)」,若感染者定期就醫並穩定接受治療,不僅可以有效提升其生活品質,並可大幅降低傳播給其伴侶之風險。為鼓勵感染者有醫療需求時,主動至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因此調整感染者進行檢查或治療之規定,由被動式的接受通知,改為主動式的接受治療及檢驗。

2、 輔導教育之執行,應依法進行個案隱私的保護,以個別輔導為原則。

 

Q:醫事人員什麼情況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進行愛滋病毒檢驗?

A: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當有捐血、器官移植等情形時,醫事人員不須經當事人同意及諮詢程序,都應該先實施愛滋病毒檢驗。

 

 

Q:知道自己是愛滋病毒感染者,但隱瞞他人而且進行危險性行為,是否違法?

A:

是。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規定,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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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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