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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辦法

美和學校 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要點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修訂(97.09.19)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通過(98.12.29)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行政會議修訂(99.02.09)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99.07.15)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追認(100.01.14)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輔導委員會修訂(100.06.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行政會議通過(100.07.06)

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102.12.6)

一百零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107.09.06)

一百零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108.11.01)

一百一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112.09.01)

一、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依據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 生實施要點、大專校院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組成與運作方式參考原則規定及特殊教育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設置美和學校財團法人美和科技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 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設置要點。

二、 本會之執掌如下:

(一)審查特殊教育方案或年度工作計畫。

(二)審查特殊教育經費編列、運用與執行情形。

(三)審查特殊個案之個別化支持計畫、交通車或交通補助費及學期最低修課學分數等事 宜。

(四)協調各處室、院、系(科)行政分工合作,並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

(五)協調各系(科)提供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及單招名額。

(六)協調改善校園無障礙環境及學校無障礙網頁。

(七)督導特殊教育自我評鑑及定期追蹤。

(八)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審查:

1.提送特殊教育學生鑑定等相關事項。

2.提供特殊教育學生支持服務等相關事項。

3.身心障礙學生招生及提供考試適當服務措施等相關事項。

三、 本委員會設置九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或指派校內一級單位主管以 上人員擔任之,除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

(一)各處室、院、系(科)、所主管代表。

(二)教師代表。

(三)學生或家長代表。

(四)特殊教育專家、學者。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第一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經由校長解聘者由校長依第一 項及第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選補足其任期。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處室、院、系(科)、所或特殊教育專責單位主管兼任 之。

四、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 本委員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人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六、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民間團體出席指導,或請相關系(科)、所、學生或 家長列席說明。

七、 本會委員之開會及表決,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適用或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八、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