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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製作「禁止攜帶電子煙或加熱菸入境」之英日韓三國語言版本宣導單張

說 明:

一、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電子煙及未經核准之加熱菸與其組件禁止輸入。目前無任何核准產品,違法輸入之業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千萬元罰鍰,旅客攜帶加熱菸入境者處新臺幣5萬元至500萬元罰鍰。

二、衛福部已製作英、日、韓文宣導單供非本國籍旅客參考(如圖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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