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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第5點、第8點及第4點附表1、附表2,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以臺教學(四)字第1142801955A號令修正發布

一、本案電子檔請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二、本次修正要項說明如下:
(一)第5點,增定有關報教育部期間及學生數基準相關規定,並增定補助身心障礙學生輔導工作場地設施設備經費項目。
(二)第8點,增定輔導人員薪點折合率,依本部公告為準。
(三)附表1:
1、「四、輔導人員費」,增定「專項補助」項目。
2、「七、會報經費」,增定1級補助基準。
(四)附表2:特殊教育資源中心開辦費之學生人數基準,自200人降低至120人。
(五)附表3:
1.增列受領人資訊欄位,並修正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辦理揭露事宜相關文字。
2.修正課業輔導鐘點費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