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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11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

主   旨:有關「115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實施要點」部分文字誤植案,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15年6月12日師大體字第1151016139號函辦理。
 二、旨揭實施要點部分文字誤植,茲更正如下:(一)第參點第一款第(四)點原列「(四) 大專團體組:除社區大學(
   學院)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
   學後4年之學生(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更正為「(四) 大專團體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公、
   私立大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之學生
   (大專團體組不另行區分A、B組)。」。(二)第參點第二款第(四)點原列「(四) 大專個人組:除社區大學(學院
   )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學生及研究生、五專校院日夜間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
   4年學生。」,更正為「(四) 大專個人組:除社區大學(學院)外,公、私立大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學生及研
   究生、五專校院日間部與進修部後2年學生、七年一貫制大學後4年學生。」。(三)第捌點第二款第(六)點第2條
   (2)原列「(2) 參賽縣市:包括臺北市(4區)、新北市(4區)、臺中市(3區)、桃園市(2區)、基隆市、宜
   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等
   。」,更正為「(2) 參賽縣市:包括臺北市(4區)、新北市(4區)、臺中市(4區)、桃園市(3區)、基隆市、
   宜蘭縣、新竹市、新竹縣、花蓮縣、苗栗縣、連江縣、大陸地區華東、東莞、上海臺商子弟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
   等。」
 三、請依更正後內容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