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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學金公告】台北市廣東同鄉會「114學年度粵籍大專學生獎助學金」

一、獎助對象:
 教育部立案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大學部(不含空大)、碩士班及博士班之粵籍(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陸港澳地區及僑 居地)學生(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公費生及交換學生)。申請本會獎助學金各級學位期限:博士班四年、碩士班二年、大學部依其修業年限(延長年限者不得申請)。
 二、獎助學金金額及名額:
 符合前條所訂規定由學校核轉,並經本會審查通過之學生,依學校、科系及學業成績高低綜合評比,以捐贈者名義,發給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一萬元、八千元及獎狀乙紙。獎學金新台幣二萬元者乙名,以國內碩、博士研究生績優者為優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一萬元,大專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幣八千元。國內粵及本地生總名額為三十名,粵籍來台就讀之陸生及僑生總名額為二十名。
 三、申請資格:
   1、申請獎學金者,(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2、申請助學金者,(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體育成績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該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費者。
 四、申請時間:
 自民國115年9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最後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為準,且由學校統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五、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請學校承辦單位加蓋章戳(隨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中華民國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在學證明書正本或學生證影印本乙份。
  (四)114學年度上下兩學期學業、操行及體育成績報告單正本乙份。
  (五)粵籍籍貫證明文件:
 1. 本地生:會員者提供會員證影本,非會員者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舊式手抄戶籍謄本、舊式身分證、畢業證書、退伍令等有標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證明文件影本。
 2. 僑生:須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親(父系)之粵籍籍貫證明文件影印本。
 3. 陸生:須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六) 申請助學金者,另須檢具清寒證明書乙份(請村里辦公處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七)申請人在台之銀行(或郵局)存摺帳戶封面影印本(因應疫情不時之需)。
  (八)自傳乙份(300字以內)。
 六、獎學金發給時間:
 本會審查後將另函通知 貴校核轉受獎學生,獎學金頒獎典禮預定在民國116年3月下旬舉行。
 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請掛號郵寄:台北市中正區寧波東街1號三樓/台北市廣東同鄉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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