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行校外活動(請參考辦理校外活動參考流程表)之單位請填妥校外活動申請表(含活動計劃書、家長同意書、保險要保書、租車合約、上車前車輛安全檢查表)及校外活動反對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簽署單,送至生輔一組、課指組提出申請(一式兩份)。
2.本申請表僅適用於活動內容及車輛租用審查,有關活動核可及課程調整...等事宜,請另送請相關單位審查及核定。
3.為簡化申請作業,各單位可採公文流程辦理申請(上述第1點所揭資料請掃描為附件),簽會關卡請參考校外活動申請表,以符合教務處要求。
4.辦理活動應注意原則:各單位辦理學生課外活動,應符合兒童權利公約所定之各項權利,並遵行下列原則(詳請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課外活動及輔導學生參加校外營隊活動注意事項):
(1)禁止強迫原則:學生應依其意願自由參加;未成年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書面同意。
(2)確保安全原則:學校應綜合考量各項因素進行妥適規劃,確保學生活動安全。
(3)受益者付費原則:學校得因活動需要,向學生收取費用。
(4)經費透明原則:學校因活動需要收取費用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資訊揭露公開原則:學校於辦理課外活動前,應主動公開課外活動之計畫內容的重要事項。
(6)適性發展原則:營隊活動課程應以學生多元展能及適性學習進行規劃。
5.租用車輛安全要求原則:各單位辦理學生課外活動租用車輛時,應熟悉各項安全要求事項,並遵行下列原則(詳請參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
(1)選擇信譽良好公司(遊覽車業者需經交通部公路局公告最近兩次評鑑皆合格,且出具最近一年公路監理機關之遊覽車客運業安全考核證明)。
(2)應租用合法之營業大客車。
(3)車輛已投保在有效期間內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及乘客責任保險。
(4)車齡(計算出廠日期至租用結束日期)不得逾十年並應裝置下列系統:
(a)須為使用可適性打造遊覽車之底盤打造之遊覽車。
(b)先進駕駛輔助系統。
(c)行車視野輔助系統。
(d)全球衛星定位系統 (GPS),並提供車輛動態資訊介接至交通部公路局遊覽車動態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動態系統),且應提供動態系統連結及帳號、密碼。
(5)租用車輛需檢附汽車行車執照且無逾期檢驗情形。
(6)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之駕駛人一年內不得有重大違規及重大肇事紀錄,且不得任意更換駕駛人或車輛,如有突發狀況應依備援機制處置。
(7)建議使用定型化契約: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契約範本)。
6.補充說明:
(1)家長同意書:適用18歲(不含)以下學生填寫,18歲(含)以上學生由承辦單位自行考量,惟仍應通知家長,免生後遺。
(2)本申請採書面及電子公文傳遞,惟採取電子公文時,應檢附第一項之完整資料,並請於公文奉核後,於活動出發前3日,將紙本送達課外活動指導組。
(3)如使用校車可免檢附車輛租用資料,惟仍應辦理保險事宜,以策周全。
(4)拒絕性騷、性霸凌簽署書係為保障承辦單位,請務必要求全體參加人員(含承辦單位師、生)完成簽署。
